山东师范大学2007年招生工作章程
第一条 为做好2007年招生工作,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
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名称:“山东师范大学”,学校代码:“10445”。
第三条 学校简介
第四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。
第五条 办学地点:校本部(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)、
长清校区(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)。
第六条 招生机构: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本校招生
工作,并设立招生办公室,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。
第七条 招生政策:按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执行。
第八条 招生计划: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、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数
执行。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:一是我校将计划报相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后
由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以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;二是我校通过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。
第九条 录取原则: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有
关规定,坚持德、智、体全面衡量,择优录取的原则,按考生学校志愿及文化成绩从高
分到低分录取。根据考生专业志愿、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体检情况安排专业。
录取结束及时在山东师范大学网站(http://www.sdnu.edu.cn)公布录取名单。
第十条 特殊要求
1、外语语种: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;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。
2、体检标准:按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
作指导意见》(教学[2003]3号)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
3、男女生比例:无男女比例限制。
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: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。
第十二条 奖贷措施
根据《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条例》、《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奖励、勤工助学、困难补
助等基金管理使用办法》、《山东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》、《山东师范大
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》、《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学生医疗补助的暂行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
凡遵纪守法、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,可通过贷、奖、助、补、
减等扶助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。
第十三条 学习期满,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,学校颁发山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
证书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,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
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
2007年4月
学校地址: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邮编:250014
长清校区地址: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邮编:250358
招生咨询电话: 0531-86182201; 86182202; 86180802
E-mail: zsb@sdnu.edu.cn
招生网址: http://www.zsb.sdnu.edu.cn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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